用买卖合同法解决故宫年货大集纠纷
春节临近,大家是不是都在采买年货,准备高高兴兴过大年啊?今天小编带大家穿越时光,去看看三百年前的故宫年货大集!
俗话说:“腊月二十七,杀鸡赶大集”,随着春节的临近,家家户户都在准备着采买年货,准备高高兴兴过大年。而三百年前的故宫太和殿广场上,也正在举行着一场别开生面的年货大集。只见那喜庆的大福字、春联被高高挂起,各种陶瓷、书画、图书、玉器、金银器、珐琅器等商品琳琅满目,目不暇接。各宫的娘娘、宫女、差役们都在兴致勃勃的逛大集。
咱们的乾隆皇帝和太后也来赶大集,办年货了。太后看到这年货大集商品如此之多,如此之全,连连称好。此时,突然传来了一阵争吵声,“这个是我的”,“这个应该是我的才对,我已经给钱了”。这吵闹声惊动了太后:“这是怎么回事呀?”皇帝面露不悦的说:“皇额娘,没事的,我让他们这就下去”。太后却说:“咱们还是过去看看吧。”皇帝只好不快的跟着过去了。
太后问:“怎么回事呀,如实禀报。”
宫女珍珠:“太后,这是我先看上的玉器,已经付钱了,和老板说好了,一会再来拿。谁知这贪财的老板又把玉器高价卖给了玉红。”
宫女玉红:“太后,我并不知道珍珠已经付钱了,老板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是觉得这只玉器和我家娘娘的气质很配,所以想买回去送给娘娘,让娘娘高高兴兴过个年。”
老板:“太后,这玉器虽然珍珠姑娘付钱了,但是还没有拿走,我还是能够再卖的呀。”珍珠说:“这玉器就是我的。”
玉红:“是我的才对。”
这时皇帝怒气冲冲的说:“行了,都别说了,咱们办这个年货大集,就是为了让大家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东西,过个欢乐的春节,没想到还办出错来了。”
太后:“好了,皇帝,别生气,这东西到底归谁,咱们还是请各位看官来评评理吧。”
皇帝:“对,太后说的对,那就请各位看官说说吧。”
看官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本案属于一物多卖,老板与珍珠、玉红订立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而珍珠已经支付了价款,因此老板应当将玉器交付给珍珠,珍珠能够获得玉器的所有权。
各位看官,故宫年货大集趣事先到这里了,祝各位红红火火过大年!最后让我们用个顺口溜来结尾吧——年货大集买年货,一物多卖看交付,均未交付看价款,也无价款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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