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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0

对于那些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解不深、打算在2020年报考的考生来说,在备考初期,很容易进入迷茫阶段:中级经济法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算是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出来了,给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

外部责任:

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部责任:

①无责任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②有责任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

①全体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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