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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方式与条件
方式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认购 |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提示】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出资期限 | 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不分期 |
发起人数 | 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 【提示】普通合伙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合伙人2-50人。 |
2.公司章程制定
(1)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 |
(2)有限责任公司 | 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
(3)一人公司 | 由股东制定 |
(4)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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