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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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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方式与条件

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认购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提示】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期限

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不分期

发起人数

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

【提示】普通合伙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合伙人2-50人。

2.公司章程制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3)一人公司

由股东制定

(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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