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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决议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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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解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决议效力

1.确认决议无效诉讼权

“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

2.撤销决议诉讼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提示】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归纳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

无效

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可撤销

可撤销

3.决议不成立诉讼的情形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提示】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开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4.瑕疵诉讼当事人

(1)原告

①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为公司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提示】确认不成立、无效诉讼的原告可以为股东、董事、监事等。

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

所有诉讼的被告均为公司。

(3)第三人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5.外部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公司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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