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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8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已经有非常多的考生开始准备了,其中不乏有新手学员,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1.年会:每年一次。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

应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

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解释】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

一般④+特殊①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5.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适用。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意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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