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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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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解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

1.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①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③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解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

4.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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