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级会计职称含金量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考生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来提升自己的个人能力及综合实力!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路上,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
1.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①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③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职工代表 |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解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
限制 |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 |
4.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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