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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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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解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已经行使了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D.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只能对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应只适用于20年长期时效期间。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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