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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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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解析

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教师补充】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及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的确定。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负担的运杂费应计入委托加工实际成本;

●支付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委托方对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处理

主要情形

消费税去向

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用于非消费税项目

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 =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 =7 000×16%=1 120(元)

情形1: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2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2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情形2: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20

贷:银行存款             11 12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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