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参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你们在备考时打算如何提高学习效率呢?各位小伙伴快快加入我们吧!2020新课已经开通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你看了吗?让大家轻轻松松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注意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2.适用对象
请求权 | 是否适用 | |
一般的请求权 | √ | |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
《民法总则》的特殊规定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 长度 | 起算点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有特殊情况法院可决定延长 | 权利被侵害之日 |
【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绝对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具体情形 | 起算点 | |
侵权行为 | 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自确诊之日起算 |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债权人给予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以不作为为义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
附条件 | 条件成就之日 | |
附期限 | 期限到达之日 | |
国家赔偿 |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 |
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 同时满足“知道或应当知道” |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注意】未满18周岁主张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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