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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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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书面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③“开庭”并“公开”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程序

具体规定

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可简易的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

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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