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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7

2020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你准备的怎么样了?觉得很轻松吗?还在晃晃悠悠的吗?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整理新鲜出炉,请大家注意查收哈。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举例:

1.5岁的小花非常喜欢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无效合同。

2.25岁的小花误以为2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是来自星星的狗,遂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

1.区别

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重大误解:行为人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当事人权利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权利行使期间

一般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长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种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补充】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无效。

【总结】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其实每一个中级会计职称考生都在努力的奔跑,都在为自己日思夜想的证书而努力,我们既然已经通过一科了,就更不要放弃了,2020年咬牙使劲学,不逼自己一次,永远不知道自己的潜力在哪,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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