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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0

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滥用代理权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请大家注意查收哈。如果你能每天呐喊遍“我用不着为这一点小事而烦恼”,你会发现,你心里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力量,试试看,很管用的。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

中级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滥用代理权:

1.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 滥用代理权责任承担

(1)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天才是不足恃的,聪明是不可靠的,要想顺手拣来的伟大科学发明是不可想象的。相信自己,努力一定会有收获,我们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给自己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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