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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出资的具体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1

开始努力吧!在这个过程中你必须放弃很多东西,但你要明白它们都不是你最终想要的,你要相信在你成功以后,总有一天它们会再回来,而且比现在更美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感觉空气都是甜的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出资的具体要求知识点整理新鲜出炉!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出资的具体要求:

1.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1)要求评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①出资时未评估怎么办?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口诀】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②出资后减值怎么办?

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口诀】事后减值,出资充实。

(2)要求解除权利负担:未补正,不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要求交付且权属变更:

①已交付公司,未办理权属变更★

A.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B.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口诀】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②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2. 以货币财产出资: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直接抽出

你要包容那些意见跟你不同的人,这样子日子比较好过。你要是一直想改变他,那样子你会很痛苦。要学学怎样忍受他才是。你要学学怎样包容他才是。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认真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在中级会计职称的相关内容中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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