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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菲老师经济法考前冲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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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仲裁与诉讼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4. 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情形 | 后果 | ||
滥用代理权 |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 效力待定 | |
恶意代理 | 无效 | ||
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 效力待定 |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 有效 |
5.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法定(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 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于《仲裁法》: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订立:应当以书面形式
2. 仲裁协议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不能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效力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 仲裁受理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必须回避情形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提出时间 | (1)首次开庭前提出。 (2)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回避决定 |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4. 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
(4)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6)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5. 仲裁效力
(1)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 诉讼
(一)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保险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
专利纠纷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 |
(二)诉讼程序
1. 一审程序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 开庭且公开审理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
简易程序 | 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程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 开庭方式:可以双方申请,法院批准;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
2.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再审(主动启动)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启动)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特点及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的特点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返还财产的权利
2. 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侵权行为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1)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 (2)伤势需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1)提出履行要求之日(2)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
不作为 |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
附条件、附期限 |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之日 |
国家赔偿 |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原因 | 发生时间 | 适用 | 效果 | |
中止 |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适用于3年普通时效期间 | 暂停:再给6个月 |
中断 | 主观因素: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诉讼时效期间内 | 重算:再给3年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 公司法人财产权
【担保与投资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大于1/2)。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 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
发起人数 | 50人以下 | 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 | |||
注册资本 | 认缴 | 认缴 | 实缴制 | ||
出资方式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价出资 | ||||
出资规则 | 如期缴纳货币 |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向公司补足资金,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它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
非货币出资 |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出资后贬值,权利瑕疵出资,违法财产出资,抽逃出资;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 ||||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 设立时:发起人连带+被告股东 | ||||
增资时:董事高管+被告股东 | |||||
成立后:知情受让人+被告股东 | |||||
抽逃出资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背诵】股东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责任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3)抽逃出资的形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内部人追责】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外部人追责】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股权限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公司的组织机构
组 织 机构 | 股东会 | 会议形式 | 定期 | 公司章程规定 | ||
临时 | 1/10以上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 |||||
召集 |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其他:董事会 | |||||
主持 | 董事长-副董-过半数董事-监事会-1/10以上的表决权 | |||||
决议 | 普通决议 |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有规定除外。 | ||||
特别决议 | 1.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3. 修改公司章程。 | |||||
规则 |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董事会 | 组成 | 人数 | 3-13 | |||
职工代表 | 国有必须有 | |||||
董事长 | 章程规定\国有指定 | |||||
任期 |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召集\主持 | 董事长-副董-过半数董事 | |||||
决议规则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监事会 | 组成 | 人数 | 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
职工代表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
主席 |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任期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一)股东
1. 实际与名义出资人合同(代持协议)“内部有效”
2. 实际与名义出资人合同(代持协议)“对外不对抗”
3. 冒名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背诵】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知情权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查阅“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的情况 |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内部)
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外部)——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视为同意: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生子女”)。
【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
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不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有事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认真复习每一个知识点,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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