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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详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5

向往巅峰,向往高度,结果巅峰只是一道刚能立足的狭地。不能横行,不能直走,只享一时俯视之乐,怎可长久驻足安坐?加油吧少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整理出来了,快来看一看吧。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1)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债权申报期限(时间规定同公司清算)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 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清算)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法律规定没有提及清算费用问题。

4. 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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