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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3

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为了让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股东诉讼知识点。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

【提示1】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提示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例题】

【(2017年)·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

C.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事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在即将到来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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