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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1

春节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办公,总是产生还在放假的错觉,考生学习心态也就调整不过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大家要做好计划,调整好心态认真学习。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2)

民间借贷

1.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2)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利息“约定不明”,由“人民法院”确定利息。

2.利率的“夹心蛋糕”理论

约定年利率法律后果
≤24%有效
24%<X≤36%法院不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
>36%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自愿履行后可主张回转

3.利滚利——复利计息
  (1)前提: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2)利息能否计入本金
  前期利率≤24%:有效
  前期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3)支付利息上限
  最初借款本金×24%×N,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N为借款年限。

4.逾期利率
  (1)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对“逾期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分情况处理:
  ①借期利率、逾期利率均未约定:法院支持“6%”的逾期利率。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②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支持与借期利率相同的逾期利率。
  【注意】“②”前提是借期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3)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应≤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提前还款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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