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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1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2)

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注意】扶养≠抚养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理解】赠与人在赠与之前不能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为抗辩,因赠与义务在先,但在赠与后如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注意】满足法定撤销条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均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的,赠与人可以向受赠者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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