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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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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1)

(一)合同性质

单务、无偿

【注意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注意2】赠与在先,履行义务在后,因此在“赠与之前”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但在“赠与后”如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的义务

1.过错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1)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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