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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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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

1.试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视为购买

(1)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3.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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