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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9

春节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办公,总是产生还在放假的错觉,考生学习心态也就调整不过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大家要做好计划,调整好心态认真学习。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

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规定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注意】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还没有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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