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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8

春节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办公,总是产生还在放假的错觉,考生学习心态也就调整不过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大家要做好计划,调整好心态认真学习。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债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期限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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