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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债务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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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

1.法定抵销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不得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3.法定抵销程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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