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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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