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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备知识点: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春节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办公,总是产生还在放假的错觉,考生学习心态也就调整不过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大家要做好计划,调整好心态认真学习。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备知识点:定金

(一)定金≠订金

定金: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即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不论哪一方责任),接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思考】质押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只是未交付质物质权不设立。

(三)对定金数额的限制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超过20%的部分,不属于“定金”,而属于“订金”。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理解】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四)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五)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

【注意】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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