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

1.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记忆提示】与质权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债务履行期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注意】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记忆提示】留置是大哥,质权在“中间”。

正保会计网校不仅仅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知识点,还有优质的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等你来学!点击这里,免费试听>>

更多推荐:

【报考须知】2020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 一文了解!

一图了解!2020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知识框架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