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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与留置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4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会遇到很多很多问题,看书学习太枯燥,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老师听课学习;学习有疑惑,我们可以找网校专业老师解答。所以请备考尽早开始,以下为你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与留置权,快来学习吧!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与留置权

【注意1】留置仅限于动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留置。

【注意2】留置物必须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财产无留置权。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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