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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肺炎疫情期,我们不能像那些医护人员去前线抢救一个个生命,我们能做的就是老老实实在家宅着。各位中级会计考生们,快来这里学习一个个知识点吧!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已经给你准备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注意】质权人仅仅有权“收取”,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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