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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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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设立以交付为准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链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未交付)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占有)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6)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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