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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特征
(1)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
(2)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债权人并不规定债务人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部分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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