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2

在网校有很多考生都打算2020中级会计职称报三科,原因一:可以给自己树立目标,逼自己一把;原因二:中级会计考试争二保三。想要一年过三科,需要认真,克服懒惰,所以来这里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吧,一点一点积累。

1.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1)

【注意】抵押权人仅“收取”孳息,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并入抵押财产共同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清偿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抵押人。

孳息的清偿顺序: 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

【注意1】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注意2】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3】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如果你想要获得更多支持和帮助,如果你想要更高效更快乐一点地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就赶紧加入网校吧,网校亦十分希望能与你并肩作战,互相见证彼此的突破与成长。了解我们>>>

更多推荐:

2020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简章全面解读 一文知晓>

经济法老师介绍及免费试听汇总 抓住机会呀!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