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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0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保证责任,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1)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意】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①债权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特殊情况: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务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内容变更

变更内容 是否经保证人同意 法律后果
数量、价款等 按变更后承担保证责任
× 减轻债务的:按变更后
加重债务的:按变更前(避重就轻原则)
履行期限 按变更后承担保证责任
× 原期限
借新贷偿还旧贷 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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