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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0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2)

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破产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排除事项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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