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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06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开始学习合同履行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3)

合同履行

·抗辩权


抗辩权 适用情形 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先钱后货,后货一方 先钱一方不履行,后货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先钱后货,先钱一方 先钱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货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先钱的一方⑴“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⑵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1】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2】先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先钱后货”仅为举例,反之“先货后钱”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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