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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20

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考生会遇到很多很多问题,看书学习太枯燥,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老师听课学习;学习有疑惑,我们可以找网校专业老师解答。所以请备考尽早开始,以下为你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支票,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唯一)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3选1)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中无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三)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注意2】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注意1】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注意2】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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