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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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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15年单选)

(一)定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区别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产生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等生效合同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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