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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背书记载事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8

中级会计的小白考生们,如果你现在还是一脸迷茫,不知道中级会计考试该如何学习,就多多关注正保会计网校吧!不管有多高效的学习方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每个知识点还是需要牢牢掌握的!现在就开始学习背书记载事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1】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对物的抗辩)

【注意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注意3】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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