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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8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1)保证人的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3.保证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补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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