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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3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学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3)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行使代理权:表明“代理”的字样+代理人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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