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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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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2)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该盖什么章就盖什么章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签章者 要求
个人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
【注意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同等效力
银行签章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以签章为权利义务构成要件),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仅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具体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任意记载事项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非法定记载事项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3)关于金额和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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