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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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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链接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链接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成立则合同生效。

1. 实际履行原则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不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 缴费追认原则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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