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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7

对于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2020的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 适用情形
可以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不得解除 (1)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注意】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概括性条款】一般是指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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