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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5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3)

(四)收购人的义务

1. 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 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 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权益披露

1. 披露要求

(1)达到5%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增减5%

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报告书类型

收购比例收购主体报告书类型
(达到)≥5%~<20%(未达到)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达到)≥20%~≤30%(未超过)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达到30%继续增持)>30%触发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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