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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5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2)

一致行动人——同伙

【注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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