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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期报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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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

1. 时间限制

(1)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3)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2. 要求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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