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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承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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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承销

承销方式 代销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应采用代销方式
包销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5000万元”
期限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对承销证券公司的限制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2)“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只有代销方式存在发行失败
备案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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