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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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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募集


《经济法》知识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2. 非公开募集

(1)设立原则

①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③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②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身份 标准
单位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个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他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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