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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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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特殊性易导致某些“无良”合伙人违背职业良知,因此其“债务责任承担”上体现“No zuo no die”原则。

(一)特定债务(由某些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

1. 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No zuo:有限责任

Yes zuo: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二)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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