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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0

对于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2020的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11年单选、16年判断、17年单选)

(1)不可以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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