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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0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开始学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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